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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关于印发《河北地质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7  浏览次数:

冀地大〔2016〕90号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严肃校规校纪,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维护优良的校风学风,学校制定了《河北地质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地质大学

2016年7月1日

 

 

 

河北地质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严肃校规校纪,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维护优良的校风学风,现就学生请(销)假事宜做出如下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填写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制作的请假申请表

1.病假: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课等学习和集体活动的,须持学校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以主治医师建议为依据。

2.事假: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能请事假,遇有特殊情况,如亲人病重或家里发生重大事故等必须由学生本人处理的,可酌情请假,凭信函或家庭电话等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3.节假日离校:学生节假日离校外出不归宿的必须在辅导员处进行登记,假期结束后,辅导员要对学生返校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学院领导和学生工作处。

学生请假需将申请书面交辅导员,经辅导员等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为有效,托他人代交申请或口头代请假的无效。请假时限到期后要履行销假手续。

寒暑假原则上学生回家度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家的学生,由宿管中心提供住宿并集中管理,外出且晚上11:00前不能返校的,要通过宿管中心履行请假手续,凡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均视为已经离校度假。

节假日期间,任何个人或社团不得自行或代理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名目的旅游服务活动。

学生在离校度假期间的所有行为,由个人负责。

各学院要严格控制准假期限,特别是严格控制事假和外出请假,原则上请假期限三天(含)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七天(含)以内由学院院长批准,七天以上由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请假手续各学院要有备案,以便作为学籍管理的依据。

二、学生违纪造成后果的处理

学生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河北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理,造成一定后果的,如出现人身安全问题(本人或他人)由当事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造成的一切经济财产损失均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三、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