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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关于印发《河北地质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7  浏览次数:

冀地大〔2016〕91号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我校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奖励表现良好的大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制定了《河北地质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地质大学

                       2016年7月1日

 

 

河北地质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我校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奖励表现良好的大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特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河北地质大学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和高职专科学生中表现优异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比例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两个等级。每学年评定一次。一等奖学金1000元/人,占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5%;二等奖学金500元/人,占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员的12%。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国家法律以及校规校纪;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珍惜时间,学风严谨,成绩优良,参评学年内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科目。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体育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条件的物质享受。

5.思想品德现实表现考核良好(含)以上。其换算标准为:优秀计90分,良好计80分,合格计60分,不合格计50分。

第五条 参评学年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具备优秀学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 因违法、违规、违纪而受到处分的,参评学年不享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与申诉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学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作为评审的基本条件,综合测评成绩是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主要依据。一等奖学金要求学年内综合测评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二等奖学金要求学年内综合测评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工作小组,根据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序,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提出本学院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异议。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提交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签发学校表彰文件。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学金的发放工作,不得截留、私分,确保校内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良的学生。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一方面用于激励创新型、特长型学生成长,奖励其成绩突出或在相关竞赛中获奖,给学校带来较大荣誉;另一方面奖励在学习中取得较大进步的学生,旨在鼓励这部分学生提升自信,努力超越自己,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刻苦学习热情,不断浓厚学习氛围。各学院可鼓励学生申报单项奖学金,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二等奖学金。最终的获奖者名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评定后得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