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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经济学院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6-18  浏览次数:

石经院(2006)7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及《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依据《石家庄经济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辅导员岗位职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应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点和面相结合,体现客观公正、民主监督、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辅导员。未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一学年的,不参加当年度的考核。辅导员的流动时间原则上以所带年级学生毕业为准。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的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11月进行,考核期限为上一年9月至当年8月底),在辅导员自我总结的基础上,采取分项评分的办法进行,分学生处考核、学院考核和学生民主评议三个方面,基本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学生处考核占30分,学院考核占40分,学生民主评议占30分,单项加分在学生处考核的基本分上累计。

辅导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个人素质、教育能力和效果、管理能力和效果三个方面,其中个人素质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觉悟、政策理论水平、道德品质、工作作风、为人师表、法纪观念、廉洁自律、敬业精神和育人意识等;教育能力和效果包括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识、了解学生思想状况的能力、针对具体情况实施思想教育的能力、指导学生心理发展的能力和教育效果等;管理能力和效果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工作数量质量、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和特殊问题的能力和管理效果等。考核的具体内容分解在考核标准中,详见《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考核表》。

辅导员要认真做好工作日志和工作记录,以做为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学生处考核

由学生处处长组织有关人员,依照《石家庄经济学院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考核表(一)》的要求进行民主评分,取其平均分值。

第七条 学院考核

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组织有关人员,依照《石家庄经济学院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考核表(二)》的要求,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进行民主评分,取其平均分值。。

第八条 学生民主评议
  由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在辅导员所带年级的学生范围内随机组织一定数量的学生代表(不少于所带学生人数的30%),依照《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考核表(三)》的要求进行民主评分,取其平均分值。

第九条 被考核人三项得分之和为本人考核综合得分。

第三章 考核结果与运用

第十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辅导员考核综合得分和其它相关条件,确定综合得分为90含)以上,排名顺序前30%(辅导员总数的30%)的为优秀,不足30%时按综合得分为90分以上的实际人数确定综合得分为80(含)—90分的为良好;综合得分为60(含)8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的辅导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我校从事辅导员工作1年以上。

(二)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辅导员工作,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服从学校和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

(三) 业务素质较高,组织、管理能力较强,能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和行为等各方面动态,并有针对性的措施,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四) 所带年级学生各方面考核优良,学生违纪率低,无因辅导员工作失职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五) 能积极探索学生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本年度内发表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论文(含学校内部刊物)或撰写有价值的工作报告一篇(含)以上。

第十三条 学生处会同各学院,根据辅导员考核综合得分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确定优秀辅导员推荐名单,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十四条 被评为优秀辅导员的,学校授予“优秀辅导员”称号(待遇同校级“先进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凡在工作中,组织纪律性差,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发现问题不能及时上报、处理,造成重大影响;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者调离辅导员岗位。

第十六条 学生处和各学院要建立辅导员考核档案,考核结果要通知本人,并存入档案,辅导员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复议后仍有异议,本人可写出书面意见,一并存入档案。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9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